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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加强,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阻碍了金融创新,导致监管冲突与真空。因此,探索适应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体制法律制度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规制是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变革的必然结果,以本国特定时期的经济状况为基础,与其金融发展水平和社会条件相适应,并且随着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更新与变革。通过比较分析不同监管体制的利弊,揭示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取决于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并非空泛的理论制度建设。由当前中国金融监管法制与混业经营现状的特殊国情所决定,我国尚不具备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法律基础与经济条件。论文创设的委员会协调决策下三大监管机关各司其职的监管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性监管体制。明确中央银行的监管协调决策职能,将其设立为“监管协调决策大部门”,可以有效降低变革成本。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创设我国过渡性金融监管体制,提出构建中央银行监管协调决策法律地位的建议,以改善我国金融发展和创新的监管环境,增强国际金融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