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推进学术创新,特开通“研究生学术报告预告区”。我校研究生和教师可以在预告区及时发布和了解有关研究生学术报告的信息,届时参加。也可就某学术报告展开专题讨论与交流。
《公司法》对于股东会未作出分红决议情况下股东可否请求分红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利润的,由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由股东会负责审批。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公司利润分配应最终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没有明确赋予股东、董监高等作为个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公司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在股东会未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股东无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利润。